校学字[2005]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作出全面、科学的评价,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使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特制定此办法。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由品行表现测评、能力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构成:
综合测评成绩=品行表现测评成绩×15%+能力表现测评成绩×15%+学业表现测评成绩×70%
其中:品行表现测评成绩=思想表现分×40%+行为表现分×60%
能力表现测评成绩=基本能力分+学校规定能力加分+学院规定能力加分
学业表现测评成绩=必修课与范围选修课平均学分绩+自由
选修课平均学分绩×0.5%
第二章 品行表现测评
一、 思想表现分,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70分、奖励分30分组成:
(一)基本分70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10分);
2、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举止文明得体,仪表大方整洁(10分);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10分);
4、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对老师谦恭有礼,团结友善,乐于助人(10分);
5、明礼诚信,诚实做人,讲实话,办实事,讲信誉,不撒谎,不弄虚作假(10分);
6、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效果好(10分);
7、勤俭自强,生活俭朴(10分)。
(二) 奖励分,满分为30分(只计一项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凡有勇于举报违法行为、同违法行为做斗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事迹者,经核实后加10分;其先进事迹受到院、校、市、省、国家级表彰的分别加12分、18分、20分、25分、30分。
二、行为表现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平时表现分70分,同学互评分30分:
(一)平时表现基本分70分,如有下列行为者,予以扣分(此项最低分为0分):
1、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5分;累计超过三次以上每次扣10分;
2、辅导员、班主任班内点名批评或每写检查一次扣5分,受院级通报批评扣8分,校级通报批评扣12分,受警告处分扣2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扣30分,受记过处分扣4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50分;
3、宿舍卫生不达标,每次每人扣5分;
4、每旷课一次扣5分;超过三次后每次扣10分;
5、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每次扣5分;
6、在工作或活动中玩忽职守,给工作带来损失,视情节扣8分,学生干部扣15分。
(二)同学互评分,满分为30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20%记30分,良好≤30%记25分,合格≤50%记20分,不合格记0分。
第三章 能力表现测评
能力表现测评分,满分为100分,包括基本能力加分30分,学校规定能力加分30分,学院规定能力加分40分:
一、基本能力分,每人30分:
(一)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班级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并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15分)
(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较强的自我心理调试能力。(15分)
二、学校规定能力加分,满分为30分:
(一)参加校、市、省、国家级运动会者,每人分别加2分、3分、6分、10分,获得名次者另加1分、2分、4分、8分;担任裁判者,每人加2分;
(二)凡参加校、市、省级、国家级演出及文化活动者,每人分别加2分、3分、4分、5分,获奖者另加1分、2分、3分、8分;
(三)积极参加校级社会实践活动,并能提交调查报告者,每人加3分;获得校、市、省级、国家级奖励者另加1分、2分、4分、10分;
(四)通过GRE、雅思、托福考试者,加20分;英语四级、六级统考达标者加7分、10分;计算机二级、三级统考达标者加5分、10分(加在本学年);
(五)凡成果、论文、作品获国家、省部级、校级奖励和鉴定者,或在相应刊物公开发表者,或正式入选、参展、参演者,可分别加20分、10分、5分;第二、三作者按60%、50%加分;
(六)担任班(团)以上学生干部(班长、团支部书记、校院学生会副部长、院级学生组织部长以上及其他校级学生团体的正副负责人),工作满一学期,且考核合格,可加6分;其他学生干部可加3分(如有身兼数职者,只计一项最高得分);本学年有违纪处分、考试不及格科目达两科及以上或宿舍卫生不达标者,不予以加分;
(七)在省、全国的科技竞赛活动以及与专业相关的科技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者,省级分别加10分、5分、3分,国家级分别加20分、16分、12分;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奖,校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4分;
(九)获集体奖者,按相对标准降级为个人加分;
(十)因某方面特长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
(十一)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社会工作优秀奖的不再加分;
(十二)以上同一活动获奖不累计记分,只记一项最高得分。
三、学院规定能力加分,满分为40分:
由学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参照校级评分标准,制定加分项目,公正客观的予以加分。
第四章 学业测评
学业表现测评成绩=必修课与范围选修课平均学分绩+自由选修课平均学分绩×0.5%
其中:1、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绩÷∑课程学分
2、课程学分绩=该课程的成绩×课程学分×难度系数
(难度系数一般课程为1,每增加一个档次,难度系数增加0.2,具体课程档次由教务处规定)。
3、学分绩计算中“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成绩。
第五章 测评的组织实施
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处统一部置,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各班由班长、记分员、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测评的监督、审核和平衡工作。
二、每位学生在综合测评进行前,在班级会上,认真总结一学年在品行、能力、学业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测评小组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辅导员、班主任的组织指导下进行测评。辅导员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对学生测评分进行客观的调整。
三、班级测评结果经辅导员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结果上报学生处备案,作为学生评优、推荐就业及毕业鉴定的依据。
四、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年评定一次,在每年九月份完成。毕业前要根据学生历年综合测评成绩按专业进行总排名。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