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08)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发展,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帮助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及《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分为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在校生原则上在学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新生原则上在当地信用社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仅限于河北省籍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为保证我校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皇冠登陆入口welcome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助学贷款的领导工作,下设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学生处、各学院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办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助学贷款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各学院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审核;
(二)依据银行向学校发放的助学贷款数额,确定申请贷款的学生名单,并向银行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负责向河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助学贷款情况报表”;
(四)采集制作并向教育部报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资料;
(五)审核借款人毕业时与银行签订的《还款确认书》;
(六)向银行报送借款人毕业后第一次就业去向及联系方式;
(七)负责审核每季度银行报批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报表;
(八)指导各学院开展诚信教育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与开办校内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联系,对录取新生出具我校账户名称、账号、缴费通知等材料(用于生源地贷款)。并办理贷款的划拨手续及与银行有关账目的结算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指导学生办理申请手续;
(三)向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提供申请贷款的学生申请证明及材料;
(四)向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提供借款人毕业后第一次就业去向及联系方式;
(五)向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及时通报借款人的学籍变动情况;
(六)组织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
(七)督促借款人及时向银行偿还本息;
(八)负责受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统计工作并报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九)建立借款学生档案,开展诚信教育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我校计划内招收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独立学院的在校生)。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被我校招收,入学前户口在我省管辖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独立学院的在校生),借款人原则上由学生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当地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自然人作为借款人。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只包括学费)。
第四章 贷款须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办理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提交的材料:
(一)本人向学院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五)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六)借款人填写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七)借款人父母或监护人填写的《督促还款承诺书》;
(八)二年级及以上借款学生须提供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品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二)我校缴费通知;
(三)我校账户名称及账号;
(四)申请贷款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5月份集中办理在校学生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录取新生入学前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
(一)上述材料由学生提交所在学院,各学院对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初审结束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二)学院审核无误后组织申请学生登录“河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贷款管理系统)”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及贷款信息及填制《我院20XX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汇总后提交到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三)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对学院所上报的学生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公示,公示结束后在“贷款管理系统”上审批,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审批表盖章,连同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的形式递交银行复审。
(四)银行审批同意后,由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协议书》。
(五)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根据银行复审的名单通知所在院组织学生在“管理系统”上填写贷款客户资料、合同及借款借据,并将材料提交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审批:
(一)新生向户口所在地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如第九条所述材料。
(二)信用社审批同意后,借款人需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由信用社直接划入我校指定账户,入学时由财务处出具学费收据,各学院统一领取后,发放到学生手中。
(三)已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向学校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入学时交所在学院学工办。
第六章 贷款的额度及发放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
(一)国家助学贷款只贷学费,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研究生不超过3000元。
(二)国家助学贷款采取一次性申请,银行或信用社以学年为期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银行审批结束后,由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组织各学院对获得批准的申贷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银行按借款协议所定款额,每学年将学生借款金额划拨到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学费收据,各学院统一领取后,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七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和利率:
(一)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8年。
(二)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第八章 贷款的贴息和风险金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
(一)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学生毕业后的借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二)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人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人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如未按照与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借款,银行或信用社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九章 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条 在以下情况下,银行或信用社将暂停或终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一)自愿终止贷款发放;
(二)中途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
第二十一条 偿还贷款。
校内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可随时到建行保定分公司农大分行办理还款手续,金额不限。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也可随时到信用社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违约学生公布。
通过贷款审批的学生,均进入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其借款金额、诚信情况随时记录在案,供劳动、人事、就业部门,金融机构,海关等随时查询。对于违约行为,银行或信用社将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必要时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在